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完善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规定、程序、办法,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健全入(转)学长效机制,更好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结合浙江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入(转)学有关举措

 

(一)进一步规范学(片)区划分调整,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招生学(片)区范围。根据区域教育资源均衡程度等情况,公办学校可实行单校划学区招生或多校划片招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践新开发区块的配套学校在建设阶段即明确学(片)区划分及主要办学方式。从“公参民”学校转制过来的公办学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的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地依法依规确定,在未划定学(片)区前可通过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条件成熟、各方认同的实行划学(片)区招生,并严格执行免费入学政策。民办学校严格执行“公民同招”政策,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审批机关为设区市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民办学校,应当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的入学需求。

 

(二)进一步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持有居住证的义务教育段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学校比例达90%以上”列入2024年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转)学保障政策。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持有居住证及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享有公平、同等的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积极有序推行新型积分入学政策,建立完善“居住证+积分排序”梯度提供入(转)学服务的举措;在随迁子女群体中,优先解决持有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入(转)公办学校就读,符合当地入(转)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到应入尽入、应转尽转。

 

(三)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入学优待对象,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入学,按国家及浙江省明确的相关政策安排。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当地人才等部门主动了解掌握情况,优化服务举措,按上级及当地党委政府有关人才子女入学优待政策,统筹安排人才子女入(转)学。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才等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协调安排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转)学。

 

(四)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举措。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优化生育政策,解决好同一家庭孩子因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困扰,在2022年以来部分地区试点基础上,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进一步优化并推行义务教育阶段“长幼随学”(即“幼随长”或“长随幼”同校就读,下同)的人性化服务举措。义务教育阶段允许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通过县域内跨校或跨县域转入现户籍地址或符合入读条件的公办学校就读,实现“长幼随学”。除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外,允许公办学校因“长幼随学”转学适当突破基准班额,但不得出现大班额。民办学校招生时,可将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并号实行电脑派位录取;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公布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如果中途出现学位空余的,允许民办学校通过公开报名、电脑派位方式安排转入学生;民办学校因安排“长幼随学”转学的,可适当突破原定的招生计划,但不得突破基准班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服务的具体操作细则。

 

(五)进一步规范特殊类型学校的招生。艺术、体育类特殊类型学校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按原明确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设的外语类特殊类型学校,按原明确的有关招生政策执行。新确定的校园足球基地学校,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深化校园足球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教体〔2023〕63号)明确的范围和相应政策招收足球苗子。特殊类型学校的招收地域范围、招录方式、招生规模等情况,由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六)进一步推动教育入学“一件事”高效办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要求及《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公民上学“一件事”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的通知》(浙教法〔2019〕63号)简化教育入学“一件事”工作流程,着力提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入学报名应用服务体验。规范采集入学报名信息,实现户籍、居住证、不动产权、社保记录等政务数据充分共享,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依托浙里办“好差评”工作机制,开展高效办成教育入学“一件事”满意度调查,持续提升教育入学“一件事”服务水平。

 

二、开展阳光招生专项行动

 

落实教育部部署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明确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优化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各地教育局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教育部、省教育厅近年来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本地区已有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措施内容,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局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覆盖、无遗漏的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招生行为。重点排查:义务教育学校是否存在借读、挂靠、以教育集团内学生交流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是否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共建费”等,是否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是否存在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行为,是否设立或变相设立行政重点班、快慢班;民办学校是否违规跨区域掐尖招生或锁定招录对象后通过非正当途径变相挖优秀生源,是否存在借委托管理、输出品牌等名义变相掐尖招生,是否存在实际招生、就读人数与核定公布的招生计划不相符的情况;特殊类型学校招生中除了允许进行的相应术科测评外,是否存在或变相开展文化学科测试;在解决人才子女等优待对象入学时是否存在变相掐尖招生行为。

 

(三)强化招生信息公开。重点排查:各地教育局是否提前通过多种方式公布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报名条件、招生程序等群众关心的信息;各地教育局及学校是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生咨询服务电话或电子邮箱、受理招生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对招生咨询事项是否及时答复,对招生投诉事项是否及时核查。

 

(四)优化入(转)学服务。重点排查:各地是否已将所有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区域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是否已实现区域内户籍、居住证、不动产权、社保记录等入学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是否存在招生服务平台已采集明确的信息又要求家长提供原件进行线下核实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学籍信息采集有关规定,通过各类APP、小程序等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等情况;是否已精简随迁子女等群体的入学证明材料;对新落户或从外地返回的户籍生、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转学手续;是否每年提供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2次转学服务。

 

(五)保障特殊群体入学。重点排查:各地是否已建立本地农村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的入学工作台账,健全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确保“零失学”;是否及时更新全国基础教育管理服务平台中疑似辍学和辍学学生信息并加强劝返复学工作;是否依法保障能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要事项,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全过程监管、全流程服务。各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阳光招生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和统筹指导。对违规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细化工作安排。对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明确的阳光招生专项行动重点任务,以县(市、区)教育局为主,逐校逐项开展排查,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牵头,在6月底前,全面掌握并督促各县(市、区)落实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各项要求;9月初,全面梳理总结辖区内阳光招生专项行动情况等,并报送阶段性总结材料。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宣传解读,让社会和家长广泛知晓,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宣传推广招生工作典型做法和经验。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5月1日

创建时间: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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