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学校,各省级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
为加强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快推进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2〕2号)要求,现就我省2024年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对象为全省在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和高等职业学校(含职业本科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公共课教师、校内其他具有教师资格并实际承担教学任务的人员,正式聘任的校外兼职教师,以及其他依法开展职业教育的机构中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参照实施。
二、认定条件
参照教育部《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浙江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指引(试行)》(见附件1)。各设区市教育局和高等职业学校结合地区和学校实际情况,在不低于相应等级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双师型”教师认定条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组织实施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设区市教育局为所辖地区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高职院校为本校“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主体。
(二)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通过组建专家评议委员会等方式开展认定工作。专家评议委员会一般由教育部门、行业企业、院校专家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业类评议组。各地、各校要落实责任部门,制定实施方案,规范认定程序,确保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各设区市、各高职院校实施方案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省教育厅在浙江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设立“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省级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开展认定工作,包括日常管理、监督备案等。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认定权限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教师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在线申报,实行线上申报、线上审核、线上查询、线上发证。“双师型”教师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认定。有效期内达到更高级别条件的教师可申请认定相应级别“双师型”教师。教师年龄达到50周岁及以上且已连续2次被认定为高级“双师型”教师的,证书长期有效。
四、认定程序
2024年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教师申报。12月20日前完成。教师本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访问“浙江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事项,核对个人基本信息后,上传有关证明材料扫描件。教师个人基本信息由系统从“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直接抓取,如信息有误,需登录“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修改。教师可对照认定标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初级、中级或高级任一级别申报。首次认定时,认定标准条件不作时限要求。
(二)审核认定。12月31日前完成。各职业院校、各地方教育局审核申报教师信息及证明材料,按标准条件进行认定,具体审核网址为:https://zwfw2.zjedu.gov.cn/ssxjsrd/Views/index.html#/Login。中职学校教师认定意见经所在学校,县(市、区)和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逐级审核,高等职业学校教师认定意见由所在学校审核。认定合格的教师,由系统生成《浙江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证书》,教师可在申报平台自行下载。
(三)集中备案。认定结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学校确认后提交至省教育厅备案。认定工作办公室汇总统计各地、各校认定结果,并不定期通报反馈。
五、实施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相关培养工作纳入当地职业教育工作重要范畴,加强过程指导及认定结果审核把关。省级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按照教育层次、专业类别和认定等级,细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相关标准条件。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和申报组织,确保“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双师型”教师比例及认定工作管理成效将作为学校、地方教育局工作评估及有关项目申报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确保认定质量。抽查中如发现学校存在徇私舞弊、把关不严等情况,将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责任并进行通报。对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次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申报。
(三)完善激励保障。突出“双师”素质要求在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鲜明导向,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双师型”教师成长的激励制度。各地、各校可根据实际,在教学能力比赛、课题研究申报等工作中明确对“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要求,在职称评聘、考核评优、推荐国内外培训进修等方面对“双师型”教师予以优先支持。
请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于12月10日前将本市、本校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认定工作办公室,并于12月6日前报送“双师型”教师认定系统管理员信息表(附件2)。联系人: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郑老师,联系电话:0571-88008926;省职教师资培训中心孙老师、朱老师,联系电话:0571-88320488;省教育厅技术支持:0571-88008821。邮箱:zjy@zjut.edu.cn。
附件:
1.浙江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标准指引(试行).doc
2.浙江省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认定系统管理员信息表.docx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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